(2017)湘07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瀚假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位元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瀚假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位元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655号原告:湖南中瀚假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5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枫兰,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位元,男。原告湖南中瀚假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假日酒店)与被告张位元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瀚假日酒店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瀚假日酒店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位元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瀚假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位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湖南中瀚假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敏爱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