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祚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祚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646号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966062612。法定代表人:杨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兰,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祚前,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祚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祚前已自行解决纠纷,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岳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苏晓青书 记 员 詹 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