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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刘波、刘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波,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波、刘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波、刘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