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永久诉赵东、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久,赵东,程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88号原告:高永久,户籍地三河市,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赵东,住隆化县。被告:程秀华,系被告赵东之妻。原告高永久与被告赵东、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永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东、程秀华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3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8日,二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半年内还款。2013年2月25日,原告找到二被告,二被告又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此款于2013年3月2日前还清,如有违约,按月息万分之二十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借款合同各1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8日,二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半年内还款。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此款,二被告又与原告达成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此款于2013年3月2日前还清,如有违约,按万分之二十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二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如何计算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不明,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3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东、程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永久借款100000元,并自2013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人杰人民陪审员 刘学升人民陪审员 刘井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页:一、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立案一庭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