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字10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迟风洛与许金山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风洛,许金山,郎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1035-3号申请执行人迟风洛,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许金山,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郎丽霞,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6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许金山、郎丽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4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金山名下位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迟风洛同意对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6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光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