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邓素美、陈远珍、邓世贤、蒋伟彬诈骗罪刑事附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素美,陈远珍,邓世贤,蒋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53号被执行人邓素美,女,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2016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邓素美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陈远珍,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龙岩市永定区。2016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陈远珍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邓世贤,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2016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邓世贤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蒋伟彬,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2016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蒋伟彬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已刑满释放。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素美、陈远珍、邓世贤、蒋伟彬诈骗罪刑事附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邓素美、陈远珍、邓世贤、蒋伟彬共同承担连带赔偿欧阳建等10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9049元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邓素美、陈远珍、邓世贤、蒋伟彬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向各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2017年2月22日,本院在(2017)闽0881执28号案件执行中,依法作出(2017)闽0881执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世贤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东路凯源锦锈名城J5#-601号成套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所有权证201501543),并划拔了被执行人邓世贤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4266元。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人蒋伟彬向本院制定缴款计划,从2017年2月份起,每月还5000元,直至缴清(2017)闽0881执27号、53号案件中应履行赔偿款和罚金,缴款计划签订后,被执行人蒋伟彬已自动履行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案执行款尚有人民币57049元未履行。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邓世贤的房产系被执行人的单套住房,且已向其他金融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邓世贤名下的成套商品房,系被执行人的单套住房,且该房产的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对四位被执行人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除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邓世贤的房产不能处置和被执行人蒋伟彬自动履行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