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佰英、朱卫兵与曹阳阳、许庆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佰英,朱卫兵,曹阳阳,许庆兰,如东楠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财保18号申请人:刘佰英,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人:朱卫兵,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曹阳阳,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许庆兰,女,194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如东楠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东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伟。申请人刘佰英、朱卫兵与被申请人曹阳阳、许庆兰、如东楠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佰英、朱卫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阳阳、许庆兰、如东楠鸿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佰英、朱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阳阳、许庆兰、如东楠鸿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901.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