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宝兰与陈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兰,陈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257号原告:张宝兰,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平,女,1980年9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宝兰与被告陈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张宝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宝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张宝兰负担。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