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陶化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化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化支,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阳县。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6〕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化支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化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陶化支多次向袁某、李某1、李某2、姚某、李某3、李思美、潘某等人传播、宣扬“全能神”书籍、小册子210余本及光盘15张等物品。2016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陶化支与樊某、刘某1、朱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姚圩居委会四组刘某1家参加“全能神”聚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陶化支位于泗阳县众兴镇界湖居委会家中查获其准备传播的“全能神”小册子89本、书籍5本、光盘13张、内存卡6张等物品。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陶化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化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陶化支多次向袁某、李某1、李某2、姚某、李某3、潘某等人传播、宣扬“全能神”书籍、小册子210余本及光盘若干张等物品。2016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陶化支与樊某、刘某1、朱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姚圩居委会四组刘某1家参加“全能神”聚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陶化支位于泗阳县众兴镇界湖居委会家中查获其准备传播的“全能神”小册子89本、书籍5本、光盘13张、内存卡6张等。上述“全能神”资料等被依法扣押。被告人陶化支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陶化支供述证实:2009年前后其开始信“全能神”,后在教会担任“事务执事”职务,主要任务是将书籍(大多数是小册子)、光盘等送给别人学习,有播放器需要维修,帮忙转交机修组修理以及转交信徒奉献的财物等。2012年以来,向袁某、李某1、李某2、姚某、李某3、潘某等人传播、宣扬“全能神”书籍、小册子200余本及光盘若干张等物品。同时,其明确表示认识到错误,以后不再信全能神,也不会介绍他人信全能神。庭审中,被告人陶化支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因家人生病及自身关节有毛病,在他人劝说下信全能神。后陶化支带小册子来其家中聚会,读小册子,共带有三十多本。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0年前后开始信全能神,后来陆续参加聚会,陶化支一个月或者不固定的时间来一次,共带来过二十多本小册子、光盘10余张、书籍1本等情况。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3年,其被他人劝说信全能神,后来参加全能神聚会,陶化支带来有三十本左右小册子。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14年,因他人劝说信全能神,后陶庄的陶化支跟其叙述他得癌症,信全能神能治好病。陶化支前前后后带来十五本左右小册子帮忙读。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5年5、6月份,陶化支曾劝说其信全能神,共带来过二十多本的全能神小册子。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4年春天,陶化支带其信全能神,后参加全能神聚会二十多次,陶化支带过三十多本小册子。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3年前后开始信全能神,后参加全能神聚会,陶化支给读全能神小册子,陶化支前前后后带来的小册子有十五六本。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因他人劝说信全能神,每次聚会陶化支都带小册子帮忙读,陶化支共带来有二十几本小册子。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2014年前后信全能神,后经人介绍认识陶化支,陶化支带着全能神小册子读给大家听。陶化支带来有十五六本小册子。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陶化支带着其信全能神。陶化支每次来就是带着小册子读,然后唱唱全能神歌曲。其听全能神歌曲的MP3是陶化支帮购买,陶化支是带组人,在其家中搜出来的全能神书籍、小册子,有七八十本是陶化支带来的。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住院时有人劝说其信全能神。住院回去后认识陶化支,他带着其学习全能神,前后共带来过三四十本小册子。3.证人樊某、郑某、朱某、刘某1证言证实:各自信全能神,经常与陶化支等人参加全能神聚会,后来在刘某1家聚会时被抓获等情况。4.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证实:对被告人陶化支等人家中检查,查获“全能神”小册子、光盘等,并依法扣押等情况。5.情况说明证实:被查获的小册子、光盘、书籍等均为“全能神”宣传资料。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人员辨认情况,陶化支对传播“全能神”小册子地点、数量进行陈述指认。7.入院记录、病历材料证实:被告人陶化支于2014年曾患过肺癌,入院治疗等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以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化支宣传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陶化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化支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终止日已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全能神”资料等。(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前兵审 判 员 常开平人民陪审员 陈宗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