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燕因与被申请人李大瑞、刘泓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李大瑞,刘泓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48号申请人黄燕,女,1978年11月21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李大瑞,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刘泓涓,女,1976年2月8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黄燕因与被申请人李大瑞、刘泓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大瑞、刘泓涓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燕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燕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大瑞、刘泓涓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