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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阳被判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执23号申请人: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被执行人杨阳,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前山镇,身份证号码:232722199012252419。本院在执行杨阳判处罚金三万元一案中,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通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 孙 海审判员 :谢显才审判员 :郭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钟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