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刘雷波、刘雷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雷波,刘雷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58号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09426905,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续伟,该公司员工,联系。委托代理人张金矿,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雷波,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邯郸市永年县。被告刘雷超,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刘雷波、刘雷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