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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鹏麟、傅金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鹏麟,傅金桂,林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007号申请执行人:林鹏麟,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傅金桂,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根忠,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鹏麟与傅金桂、林根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傅金桂、林根忠尚欠申请执行人林鹏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傅金桂、林根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傅金桂、林根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林鹏麟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