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4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牛某、郑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牛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4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牛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豫9001执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牛某所有的车辆,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牛某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