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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进清、桂祖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清,桂祖金,刘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陈进清,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桂祖金,男,汉族,1959年4月27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刘亚新,女,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系被执行人桂祖金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祖金、刘亚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祖金、刘亚新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桂祖金、刘亚新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42235元(含案件诉讼费416元、执行费5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顾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