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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刘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664号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望景路184-186号。负责人:谷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平,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秋萍,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立案。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由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郝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