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张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张某,李某,刘某,李某二,王某,滦南县茳盛奶牛养殖场,李某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4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被告:张某被告:李某被告:刘某被告:李某二被告:王某被告:滦南县茳盛奶牛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某三被告:李某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被告张某、李某、刘某、李某二、王某、滦南县茳盛奶牛养殖场、李某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7元,保全费657.4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