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克荣与郁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克荣,郁建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611号原告:章克荣,男,41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郁建高,男,51岁,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克荣诉被告郁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克荣撤回对被告郁建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