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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行法律事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吴杰,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上渡办事处资江村9组。被执行人李玉平,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你们双方于2017年5月3日就(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吴杰、李玉平案件受理费124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执行立案费250元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审批人:杨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