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廷美与夏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廷美,夏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陈廷美,女,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宋俊林,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夏愿,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0502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廷美申请执行夏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夏愿的财产进行调查(即银行账户、工商、车辆、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字第5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饶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