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泽与天津水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天津水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071号原告:王泽,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水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水云花园B区12号A区。法定代表人:朱振华,总经理。原告王泽与被告天津水明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