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捷与被上诉人赵明松、李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捷,赵明松,李飞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捷,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彦,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松,男,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畅,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飞,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李捷因与被上诉人赵明松、李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本案基本事实不清。1.赵明松是否实际向李飞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仅以当事人自述和收条作出认定不妥,一审法院应当对房款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认定。2.赵明松在查封前是否实际占用房屋,应当结合当事人陈述的购房用途及装修使用情况,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作出认定。3.沈阳军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关于李飞已购军队房改房办理房屋权属更名过户事》,如果涉案房屋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需要军区后勤部门的审批,那么在查封前李飞或者赵明松是否已就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权属更名过户向军区后勤部门提出了申请,一审法院应予审查认定,必要时可到出具单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二、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施行,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是否妥当,一审法院应予重新审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卓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单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金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