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凯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凯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财保9号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泰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95203。法定代表人张光胜,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苏晓毅,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公司总经办副主任。被申请人泉州凯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江滨北路凯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03725F。法定代表人沈昕,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凯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已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经该会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泉州凯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凯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支行的账号为35×××97的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17389.88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106.9元,由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珊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