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朝星、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朝星,孟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孙朝星,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孟庆兰,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朝星与被执行人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朝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臧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