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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恒际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际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李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109号原告:山东恒际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代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汉族,系该公司财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慧,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山东恒际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恒际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际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际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