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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鱼台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屈跃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屈跃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758号原告:鱼台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77764822P,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三路东、北环路南(时代商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光(特别授权),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屈跃文,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鱼台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屈跃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鱼台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鱼台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