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树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树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150号罪犯许树通,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刑一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树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2000)甘刑终字第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2003年3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12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记功2次,表扬1次,获奖分3944.8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树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