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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增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增荣,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濮阳市华龙区人,农民,住本村。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增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增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增荣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豫J×××××的“五菱”牌面包车,自清丰县马庄桥镇赵家村行驶至马庄桥镇长安路西段孟旧寨村东边路上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增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增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增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增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张增荣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增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利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衡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