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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瑞星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瑞星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52号原告重庆市涪陵瑞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胜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760N。法定代表人汤维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福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邓雅琼,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第三人吴忠,男,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瑞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邮寄了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瑞星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瑞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瑞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伟审 判 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熊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