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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永申、尚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申,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申,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被执行人尚虎,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3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尚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虎给付杨永申租金等1577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尚虎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尚虎在本院(2016)冀0503执981号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尚虎在本院(2016)冀0503执98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