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永申、尚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申,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申,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被执行人尚虎,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3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尚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虎给付杨永申租金等1577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尚虎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尚虎在本院(2016)冀0503执981号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尚虎在本院(2016)冀0503执98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