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万伟东、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伟东,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伟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7日,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漯河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王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立,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博,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伟东因与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万伟东预交的上诉费27284元,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7284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琨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舞阳县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上诉人万伟东与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认为你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你院重审,在重审时请参考以下意见:你院审理(2013)舞民初字第970号民事案件与(2014)舞民初字第545号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统一裁判标准,节省诉讼资源,建议你院将两个案件并案处理。本案中,双方对应付万伟东的材料款和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争议比较大,你院在重审时,应查清后据实判决。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