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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草旺诉被告张新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草旺,张新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417号原告:韩草旺,男。被告:张新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草旺诉被告张新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草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草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