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草旺诉被告张新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草旺,张新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417号原告:韩草旺,男。被告:张新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草旺诉被告张新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草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草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