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强与何中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何中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334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中民,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何中民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巩羽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