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789号原告孟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某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18日生一子陈某某,原、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分居至今。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子女,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原、被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