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佳润家具有限公司、付建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佳润家具有限公司,付建修,东莞市沙田建泰傢俬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佳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工业区华美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建修。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建修,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沙田建泰傢俬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就兴。经营者:何建培,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佳润家具有限公司、付建修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沙田建泰傢俬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向上诉人广东佳润家具有限公司、付建修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广东佳润家具有限公司、付建修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佳润家具有限公司、付建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