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金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金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89号罪犯孙金榜,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金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孙金榜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孙金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金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00年冬天至2001年12月期间,孙金榜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密市龙湖���张沟村个人批发部、新密市白寨镇堂沟村个人供销店、新密市岳村镇卢沟村利民饭店及岳村镇苇园村张某煤矿外工住室等第,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五起,劫得现金、香烟等财物,价值共计5700元,分肥后挥霍。盗窃罪:2000年农历10月份,孙金榜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及卢沟村居民家中,盗窃作案二起,盗走彩电、录音机各二台,价值1910元,销赃后挥霍。罪犯孙金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9月、2016年12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12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金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金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