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与福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福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9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经营者:王永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媛媛,辽宁明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岩,辽宁明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林,男,35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与被告福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