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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冬冬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冬,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钰浛、被告人李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冬冬在其租住的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某小区某房间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提供毒品冰毒,并容留王某某在该租住处吸食冰毒。2、2016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李冬冬其租住的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某小区某房间内向吸毒人员程某(未满十八周岁)提供毒品冰毒,并容留程某在该租住处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程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冬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宝亮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