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3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茹阿丽申请执行峨边奔福磷矿洗选有限公司、乐山���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峨边奔福磷制品有限公司、代泽、廖传会、代永璨、郭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113执166号之一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阿丽,峨边奔福磷矿洗选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峨边奔福磷制品有限公司,代泽,廖传会,代永璨,郭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3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茹阿丽,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城镇居民,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辜波,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弘宇,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边奔��磷矿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县东风新城凤凰半岛一期一批次4单元2-19、2-20,组织机构代码56070956-0。法定代表人:廖传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乡桠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4964680-7。法定代表人:代泽。委托代理人:杜鹏英,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边奔福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县东风新城凤凰半岛一期一批次4单元2-17、2-18,组织机构代码69917416-9。法定代表人:代永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代泽,男,1963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绵竹市。���执行人:廖传会,女,1976年1月2日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代永璨,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郭宵,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绵竹市。关于茹阿丽申请执行峨边奔福磷矿洗选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峨边奔福磷制品有限公司、代泽、廖传会、代永璨、郭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36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查询了七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七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但早已被法院查封,本院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轮候查封。因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0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