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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谈海霞、谈大伟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海霞,谈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谈海霞,女,1975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谈大伟,男,1980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3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谈大伟中国农业银行账户:95×××1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振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