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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通化市恒信物质销售有限公司与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恒信物资销售有限公司,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恒信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恒信物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138号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确认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