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1执7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辉、罗解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辉,罗解莲,邹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7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辉,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罗解莲,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邹冬秀,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辉与被执行人罗解莲、邹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解莲、邹冬秀应支付17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邹冬秀的银行存款78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请周院长审签。审判员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严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