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顾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李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刑初71号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绰号老臭,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高新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6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6年12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6年5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2因带王某某(已判刑)玩“重庆时时彩”,使王某某的投注本金加奖金达到了93700元,后王某某怀疑赵某2已经将93700元提取,遂和被告人黄某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到赵某2家索债,未果。2015年8月22日16时许,黄某某、王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等人在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派出所门口以向赵某2索债为由,强行将赵某2带到山阳区宁郭村附近一家狗场,期间李某某等人对赵某2实施控制、顾某某等人对赵进行打骂,迫使赵某2给王亚男打了90000元欠条。当天22时左右,在赵某2的朋友送来10000元现金后,让赵某2离开。李某某、顾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9日到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人马某某、赵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结合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承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