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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梅爱彩诉宿恒富、山东众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爱彩,宿恒富,山东众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992号原告:梅爱彩,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恒富,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山东众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法定代表人:王晓云,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爱彩诉被告宿恒富、山东众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爱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爱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爱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梅爱彩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雨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