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梅爱彩诉宿恒富、山东众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爱彩,宿恒富,山东众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992号原告:梅爱彩,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恒富,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山东众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法定代表人:王晓云,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爱彩诉被告宿恒富、山东众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爱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爱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爱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梅爱彩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雨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