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刚、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异7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刚,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上香头工业园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5251-3。负责人:章彩琴。诉讼代表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号天洁大厦*楼。负责人:陈寅。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下称长连彩印厂)与被执行人赵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刚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赵刚称:请求本院停止对其腾退位于诸暨市大唐镇上香头工业园区8号房屋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为:(2016)浙0681民初11495号民事判决确定,赵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连彩印厂腾退上述房屋,已支付的房屋转让款100万元由长连彩印厂返还。根据该判决,长连彩印厂应当立即向赵刚返还100万元,赵刚也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长连彩印厂返还款项和赵刚腾退房屋应当同时履行。长连彩印厂在没有返还100万元的情况下,要求赵刚腾退房屋,既不符合生效判决,也违反公平原则。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长连彩印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此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代表长连彩印厂以赵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之诉。2016年12月20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6)浙0681民初11495号民事判决:一、长连彩印厂与赵刚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关于转让诸暨市大唐镇上香头工业园区8号后面2至5层楼房的协议无效;二、赵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连彩印厂腾退上述房屋,已支付的房屋转让款100万元由长连彩印厂返还。履行期限届满,经长连彩印厂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浙0681执2234号,对赵刚所负腾退涉案房屋的行为义务予以立案执行。现赵刚以双方互负应同时履行的义务为由,请求本院停止执行。本院认为,根据(2016)浙0681民初11495号民事判决,长连彩印厂与赵刚确实互负义务,但鉴于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长连彩印厂破产清算一案,依照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之规定,赵刚对长连彩印厂享有的金钱债权,应以债权申报的方式通过破产程序予以解决。因此,长连彩印厂虽对赵刚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并不妨碍本院对赵刚负有的腾房行为义务进行强制执行。综上,赵刚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赵刚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钢杰审判员 周海戈审判员 边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