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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1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38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某1,男,1955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某3,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某4,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王某某与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赡养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四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地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常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