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建跃、李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建跃,李维刚,岳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629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资产经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田建跃,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维刚,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岳明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建跃、李维刚、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