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江晓林申请执行凉山州金城驾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晓林,凉山州金城驾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260号申请人:江晓林,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凉山州金城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会太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勇,系金城驾校校长。申请人江晓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凉山州金城驾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080元,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凉山州金城驾校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申请执行的案款30080元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宇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