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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刚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刚,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及郏检公诉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刚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刚从“李飞”(具体身份不详)处购得一套发送短信的伪基站设备,该设备含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发射机和一个发射天线。后李某刚将该套设备放置于其位于郏县堂街镇的某刚通讯手机店内,并利用该套伪基站阻断中国移动运营商信号,以10086111111、10086888888、10086999999、10086000000等手机号向一定范围内的中国移动手机用户群发“好消息,凡进店客户使用38元以上套餐,可免费获得副卡1-4张,主副卡免费200分钟通话,再送1G流量或者380分钟通话,地址堂街镇老十字街西北角某刚移动”等内容的广告信息,并将该套伪基站借给同在堂街镇开店的朱玉侠和王腾飞发送广告信息使用,共计发送21044条。同年12月2日14时许,李某刚在自己经营的手机店内被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使用的伪基站设备被当场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玉侠、王腾飞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出具的电子物证数据分析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和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行进行,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刚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刚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一套伪基站设备含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发射机和一个发射天线,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培森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