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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金花申请执行杨胜松、刘雪、张培达、韩江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花,杨胜松,刘雪,张培达,韩江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花,女,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杨胜松,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雪,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培达,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韩江运(又名韩江艳),女,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何金花申请执行杨胜松、刘雪、张培达、韩江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金花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一、由被执行人杨胜松、刘雪偿还申请执行人何金花借款120000元,并按月利息2%计算支付2015年9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276元。二、被执行人张培达、韩江运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7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培达在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铺矿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5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培达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铺矿的工资收入人民币元,直至扣足人民币124976元为止。款项扣留后由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